现金交付借款应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马小债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
2011年,被告易某因家庭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共计6000元。2011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第二笔款时,双方就被告向原告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因我家出事,在2011年借张某6000元,因我家父母有病,明年年底一定还完,不还完则可向法院起诉。”原告就该两笔借款均已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偿还本金
被告易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元用于家庭开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所载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易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
律师说法:现金交付借款应如何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双方在借款的过程中,相互彼此信任或出于情面考虑,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和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其中很常见的事实争议就是借贷所涉金额是否已经支付或全额支付。出借人仅凭借条原件要求被告支付大额借款,没有其他转账凭证证据等,很难在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借款事实,数额,是否有其他在场人员,是自身储备的现金或银行提款的现金等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庭审辩论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具体大额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人经济能力差异,一般由法官在合理限度内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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