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反目对簿公堂 昔日打款是否为借贷?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马小债律师
夏某和覃某相识于2015年3月,不久后便确定了情侣关系,后因夏某发现覃某与其前夫依然关系密切,遂提出分手。分手后,夏某诉至法院,主张其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通过给付现金及银行汇款等方式借给覃某共计10万余元,现要求覃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无需偿还
经审理查明,夏某确实通过银行多次向覃某银行账户汇款,但其转账行为只能证明覃某从夏某处收到该款项,不能证明其为借款;另外,原告夏某所称现金交付也无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昔日打款是否为借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夏某应就其与覃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本案中,夏某不能提供债权凭证等有效证据,故因此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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