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造假,照样败诉
发布日期:2017-06-24 作者:路恒飞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相处多年的朋友,非常投机。有一天,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说用于投资,讲好一年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于是,被告又写了份借条给原告。但借条许诺还款期限到了,被告依旧没有还钱,遂引发诉争。
【庭审现场】
庭审时,双方就借款事实及诉讼时效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双方互有经济往来,不存在借款的事情,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本案已过时效,故请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汇款记录及借条为证,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诉请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汇款记录、借款协议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此后的借条虽经法院委托鉴定认为非被告所写(注:由于借条非当面书写,故而存在偷梁换柱的可能),但是这仅能说明借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因此推翻被告借款的事实。结合案情,加之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及被告还息明细、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也能够证明原告多次追讨债务的事实,所以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因此,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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