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09-02-18 作者:李浩律师
案号:(2008)奉民二(商)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30日, 原告**洗衣公司和被告**工贸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锅炉一台,总价人民币106600元。嗣后,原告多次以现金和支票房实行被告付款,由于失误,原告在付清了106600元后,有多支付了10000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称,原告至今未付清锅炉款,且在实际安装过程,多增加了15226元,但原告仅愿意支付10000元,因此不存在原告多付的问题。原告催付不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
案件争议:
1、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增加货款;
2、原告是否付清了合同约定的款项。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讲法
被告称,由于原告选址存在问题,导致安装位置和最初的不一致,导致增加了材料和工作量。但是原告否认有增加材料,被告无法提原告确认材料和人工增加的签字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起诉时,确实未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但在诉讼过程,付清了款项。因此其起诉不当得利的基础就存在了。而被告又无法证明增加材料和人工,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承办律师李浩律师,1348255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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