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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程序,一定乾坤

发布日期:2009-01-10    作者:刘敏律师
 充分运用程序,一定乾坤!终免付108万元之危险!     2002年1月我的当事人某印刷厂接到了扬州市某区法院的开庭传票及起诉状,通过查看材料及询问得知这是一起购销合同纠纷,对方是一国有的造纸厂,要求我当事人支付108万元的纸款,我一看相关证据,对方只提供了一份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不能证实有合同,我方是坚决无法认可的)及多张出库单的复印件,遂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故管辖权应该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有这一关键法释后,我遂向区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做为主审的案件的袁法官颇有法律功底,他支持了我方的管辖申请,裁定将此案移送我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不料,造纸厂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也一样提出答辩,二审法院却支持了对方的要求,此案依然由某区法院管辖!眼看就要开庭,我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并坚持相信中国有法制,有法可依,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再审申请书,经过一番波折,再审前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先开一个听证程序,在听证中我义正严辞地讲了我方的法律依据,法官当庭宣布进入再审程序,择期开庭!到此我们松了一口气,做为法律依据已有,证据(合同原件)对方又不能提供!我方把管辖权争取过来是必然的!这时对方要求撤诉,我们是同意的,但是从法律手续上又做了很多的保障才同意的!
做为律师,应该穷尽法律的规定,先从程序上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并进而从实体才更能保证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这样才是不负当事人所托!
 
北京律师 刘敏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电话:18601144416
Emailminliu@163.com  QQ39554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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