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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

发布日期:2008-10-04    作者:青岛范利律师
律师你好:我一个多月前租了一间房,月租金500元,半年付了3000元。我住进去一个月左右,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就前来催促搬迁,我这才知道那房子是正要拆迁的房屋,我现在该怎么办啊?
答:如果你所租的房屋在你租赁前就已经规划即将拆迁,此时,房主还将该房屋出租给你,并且未告诉你房屋即将被拆迁的事实,房主就存在欺诈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出租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房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你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拆迁规划前,那么你应当成为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你可以选择与房主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得到相应的补偿;你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得到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待产权调换的房屋确定后再与房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本期值班律师:范秀利 13506393301
 
附律师简介:
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从业多年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广大中外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因此一直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多年来先后担任多家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合同案件,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房地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见解和较高的造诣,特别擅长于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法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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