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9-04 作者:韩子恒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杨绍武与被告朋普村老年人协会经过协商,于2005年2月在弥勒县公证处对原告赠与房产给被告一事进行公证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被告,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之后被告接受了该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被告收执。2006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代理情况
我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向法院提起反诉。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过户手续。为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合同的严肃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归被告所有。至此,一起在朋普镇闹得沸沸扬扬的赠与纠份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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