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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财产的君子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程先生和宋女士同居八年分手时,宋女士以双方曾签订过君子协议为由,拒绝与程先生析产。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上述君子协议无效之外,撤销一审法院判令宋女士返还程先生25万元投资款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宋女士给付程先生5万元房屋折价款的判决。

  1998年,程先生与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由于宋女士是下岗工人,程先生给宋女士投资价值25万元的配件并另支付两万元房租后,以宋女士名义办起了圆织机配件经营部,宋女士负责经营(该经营部经营至2006年后注销,但未清算)。2001年5月,二人用经营部利润10.3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所有权人为宋女士。为防止对方变心,二人买房子前签订了一份君子协议,约定如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自动放弃上述资产的所有权。

  但是,虽然签订了上述君子协议,二人仍然不断发生矛盾,为此,程先生于2006年6月离开宋女士住处后,要求宋女士将其投资的27万元还给他,房产平分。宋女士自然不同意。程先生见与宋女士说不通,便将宋女士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宋女士拿出上述君子协议,要求法院驳回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宋女士返还程先生投资款25万元,给付程先生房屋折价款5万元。宋女士不服,上诉到哈尔滨中院。

  哈尔滨中院审理后认为,程先生、宋女士同居期间以放弃财产作为分手条件的“君子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公平原则,应为无效约定。另外,程先生与宋女士同居期间,程先生以投入价值25万元配件的方式为宋女士开办经营部,并由宋女士负责经营至2006年,后该经营部注销,但未清算完毕。虽然双方均称该经营部系自己经营,但根据双方同居关系及经营部开办和经营情况,该经营部应属双方共同经营。因此,在双方未对经营部清算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处理,待双方清算后,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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