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剥离手机业务 不保修引发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08-07-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10月,蓝鲨公司与蜂星公司签订一份 《售货合约》,约定由蓝鲨公司向蜂星公司购买CL55型西门子手机42000套,每套单价为737元。签约后,蜂星公司实际向蓝鲨公司供应了39634套,蓝鲨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2921万余元。
从2005年9月开始,部分购买CL55型手机的客户称西门子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商佳凌公司拒绝对该款手机提供售后服务,纷纷向蓝鲨公司投诉。蓝鲨公司与蜂星公司联系后得知,西门子公司已将手机业务出售给其他公司,变更了对CL55型手机维修政策,不再对该款手机提供售后服务。截止2005年9月底,蓝鲨公司已出售CL55型手机31434套,其中有36套手机遭客户退货,尚有库存的8200余套该型号手机无法继续销售。为此,蓝鲨公司要求蜂星公司尽快解决售后服务事宜。因交涉无果,蓝鲨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蜂星公司返还手机货款606万余元,退还蜂星公司CL55型手机8236套,并要求佳凌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今年4月10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第三人上海蜂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蜂星公司辩称,手机售后三包责任和义务是生产商对消费者作出的质量保证承诺,其责任应由生产商承担,蜂星公司不是三包责任的主体,也非《售货合约》约定的义务,蜂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蓝鲨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蓝鲨公司停止销售库存手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佳凌公司答辩,作为西门子公司授权的特约维修服务点,佳凌公司曾为西门子公司办理过CL55型手机的检测、换机和维修等售后服务业务。从2005年8月30日起,佳凌公司根据西门子公司的通知授权,停止对CL55型手机的售后服务,但该款保修期限到2006年8月31日止。由于佳凌公司与蓝鲨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佳凌公司不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鲨公司与蜂星公司签订的《售货合约》,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蜂星公司按约定交货时,随产品向蓝鲨公司移交了西门子公司出具的售后三包条款、服务指南等凭证,表明蜂星公司对CL55型手机质量负有担保责任。由于西门子公司停止了对该型号手机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致使消费者纷纷退货。在此情形下,蓝鲨公司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先行承担了退货的责任,此举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CL55型手机由本案第三人蜂星国际贸易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购得后转售给蜂星公司,再由蜂星公司转卖给蓝鲨公司,虽然,蜂星公司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导致该款手机遭退货并无法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但是蜂星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接受退货、返还相应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佳凌公司是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修理者,与蓝鲨公司和蜂星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发生的权益之争不存在直接的牵连关系,故对蓝鲨公司要求佳凌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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