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锋辩真伪 虚拟债权终败诉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查明:2004年4月1日,被告颜某送儿子颜小林到原告黄某处学挖机驾驶。 同日,被告颜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黄某人民币贰万元整。” 同年7月11日,黄某向颜某借款5000元。2005年10月,黄某与颜小林发生矛盾,颜小林离开黄某。2006年3月27日,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颜某归还借款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诉称2004年4月1日,被告颜某送儿子颜小林到我处学挖机驾驶时,同时向我借款2万元。本案从黄某的起诉状及庭审情况来看,黄某对颜某借款出具借条的原因、过程及借款用途前后说法不一,叙述前后矛盾。颜某当庭举证未借到黄某2万元现金,黄某对证人的当庭作证的证言未作反驳,表示无异议,且颜某对出具借条产生的原因叙述较合理,符合客观事实。因此,黄某持颜某出具的借条应视为虚拟字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本案经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邱振华 俞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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