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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几种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4-12-06    作者:张颖律师

工程领域,由于业务量巨大,工程往往会被层层分包、转包,而建设施工企业又需要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所以实践当中还存在转让、出借资质的情形。1、转包或分包时质量不合格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当面对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个承包人无法独立承接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称为联合体。这些共同承包人之间是一种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设立的临时合作关系,对外就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联合体中的任何一个承包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连带责任范围包括全部承包合同的履行。2、连带责任人是签署联合体协议,共同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人。

3、借用资质中的连带责任



3、借用资质也就是一般我们常说的挂靠。挂靠看起来似乎和转包分包类似,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有着巨大的差别。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如果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那么发包人就要在此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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