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时,能否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
发布日期:2024-12-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当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执行法院是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虽然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将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当再将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三:夫妻一方对外赠与房产处理规则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二:夫妻间赠与房产分割规则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一:同居关系中房产分割规则
-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
- 什么是借用资质和违法分包?
-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 新公司法语境下如何依法治理公司
- 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具体原因
-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 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 46岁患者疑“被精神病”入院治疗,出院后起诉医院索赔11万丨医法汇
- 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时,能否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
- 实际施工人的证明问题
- 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小明抚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