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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时,能否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

发布日期:2024-12-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当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执行法院是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虽然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将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当再将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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