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酒后无德强奸生母获刑五年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2-05-10 作者:冯礼桉律师
道德伦丧与和谐社会理念相悖,于法于理必不能容。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3个月。
经查,2011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其家中饮酒后,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母亲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姜某于2011年8月22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赵某在家中被抓获。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姜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故做出如上判决。(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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