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
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卿占鳌的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四川省简阳市,天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卿占鳌经常居住地系云南省楚雄市,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楚雄市。天鸿公司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但本案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天鸿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2022年9月2日,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301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宇鸿公司与天鸿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案涉工程为“楚雄中梁国宾府”,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市××路,承包范围为“楚雄中梁国宾府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甲方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天鸿公司和卿占鳌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案涉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楚雄中梁国宾府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甲方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同时,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收取进度款,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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