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时,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工程因缺乏施工资料无法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阅读提示: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为常用的鉴定,而该鉴定需要以施工图纸、监理日志等材料作为基础。时常出现因保管不当、时间久远等原因,造成施工资料不齐全甚至全部丢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那么此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在工程造价无法鉴定时,可以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
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法院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
二、临近区域实际履行的类似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证明力更强
法院应综合分析该造价证明文件是否实际履行、地理距离上的远近、工程的类似程度等情况选定参照的文件。其中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明力强于投标报价,临近地区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地区的造价,相同工程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工程的造价。
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妥善保管施工材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妥善保管施工图纸、施工标准以及工程款结算文件,尤其是在工程款结算文件移交的过程中,有条件的,可以移送电子工程款结算文件,做好移交的登记工作,避免施工材料丢失,导致工程造价无法鉴定的风险。
二、如果施工材料丢失,可寻找临近、相似工程的造价凭证
在工程结算前,一旦发生施工资料已经丢失,则势必给工程结算造成致命性的打击。若再次发生了工程款纠纷,相关权利人则势必遭受损失。本案提出了新的思路,即积极寻找临近区域工程造价的证明材料,选择更有利的材料提交法院,以争取合法权益。
一、因欠缺造价鉴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可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
二、因无法提供完整材料且施工现场已经清理,缺乏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根据接近的数值确定工程量。
三、已选定的鉴定机构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继续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