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睡岗,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的评析
我们来分析一下最近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张某是江苏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部门经理,工作已有20年。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 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这说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公司在日常管理活动中,若没有强有力的专业法律人员的支持,很难做到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我在法律顾问单位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员工存在睡岗的行为,公司开除后,被认定为合法解除。因为我们把睡岗属于严重违纪列入了员工手册,我们有民主程序制定员工手册的证据,还有能说明为何睡岗属于严重违纪的合理理由。最后仲裁和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定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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