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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4-07-17    作者:张颖律师

基本案情:胡某诉称:因刘某出轨,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与再 婚配偶生育一子。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 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 此外,胡某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请求法院判令:1.汽车归胡某所有;2.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辩称: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涉案车辆,双方离婚后刘某还独 自偿还了部分贷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 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 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女。
后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女离婚后由女方 胡某抚养。关于财产分割,归男方: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归女方:个人衣物,归女儿刘某女: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汽车一辆,男女 双方各一半。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 民事判决:一、小型普通客车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刘某补偿款2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不 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四、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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