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4-05-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且对方在明知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非真实意思的合意表示,这属于通谋虚假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张某樵在分别与张某雪、张某钧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欠缺内心真意,通俗来讲,张某樵只是想通过买卖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屋分别过户给张某雪、张某钧,根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但张某樵的真实意思并非让张某雪、张某钧两人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的形式也只是为了方便过户,显而易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应地,张某樵作为父亲,其真实意思是想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只是没有采取赠与的外在行为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某雪、张某钧都没有支付购房款,说明是无偿的,张某樵将房屋赠与张某雪、张某钧是其隐藏的意思表示,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是否意味着赠与合同一定是有效的呢?
赠与合同可以出现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效力。如果该赠与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欺诈、胁迫导致显示公平等可撤销的事由,则该赠与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或者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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