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工程延期责任归谁?
发布日期:2024-01-27 作者:张颖律师
案例索引: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2.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设资金,对施工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其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竣工责任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行鼓楼支行作为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方,要求将合同内容变更为仅建设9000平方米和支付3000余万元建设费,同时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建设资金,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中行鼓楼支行未按期向安业集团公司支付工程项目款,其主张安业集团公司承担未及时竣工的违约责任、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不能成立。案例索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与山西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05号。
3.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江公司、五冶公司均认可实际交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一审中,五冶公司、华江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既有五冶公司的原因,也有华江公司的原因。华江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仅因五冶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
华江公司主张五冶公司支付317天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鼎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以抵扣方式一次性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07134元,有购房合同、交房结算单、延期交房违约金支付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鼎咸公司因迟延交付房屋给5#、6#楼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事实,且该部分支付证明均形成于2016年底前后,即长业公司撤场之后不久,对该部分损失一审判决未予确认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案涉合同有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一并承担“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和“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之约定,长业公司亦应承担因其迟延交房给鼎咸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案例索引: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鼎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
5.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但实际确需冬歇期的,应当在约定工期中扣减冬歇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
《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经盛源公司、监理单位、八冶公司三方协商,确定两次停工累计200天,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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