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股东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日期:2024-01-21 作者:张颖律师
“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而股东未补足的”行为理解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都可以,但是将之理解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未缴纳出资”),可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可以解释为股东未缴纳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的内涵即股东的财产转变为公司的财产,即财产所有权人由股东转为公司。“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该笔资金原所有权人非股东,该笔资金虽曾短暂进入公司账户,但是股东或代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该笔资金转为公司资金,甚至成立后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非取得该笔资金的所有权,而且从客观结果上看,公司从未实际控制该笔资金,即公司从未实际占有该笔资金,“金钱占有即所有”,既然公司从未实际占有该笔资金,则公司从未实际取得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因此,“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只是为了验资而“走账”,该笔资金短暂进入公司账户只是一个形式。因此,“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可以解释为股东未缴纳出资2、可以解释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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