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从质保期满开始起算吗?

发布日期:2023-12-28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删除,现规定于民法典第189条)之规定。


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是分期履行的债务应该是同一债务,具体到本案,如果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最后一笔工程款来起算诉讼时效,则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应该是同种性质的款项。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因此,保证金虽从工程款中预留,但质量保证金是以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工程是否有缺陷以及缺陷大小来确定该保证金是否返还或者返还的比例,即保证金对工程质量负有担保的功能,其保证金的发放也以工程质量是否有缺陷为条件,而工程款并无担保功能,其发放是以完成工程量的大小为结算依据,两种款项的性质并不相同。工程款与质量保证金因为性质不同,则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不相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