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婚外情人1百余万,主张全额返还获支持
丈夫婚内出轨,并瞒着妻子给情人转账177万余元,最终被妻子发现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全额返还的诉讼请求。
男子钱某与女子赵某于2020年6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某与被告孙某发生了婚外情。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2月14日,钱某通过微信向孙某转账1778629.84元。妻子赵某认为,钱某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以钱某给孙某转账属无效民事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孙某辩称,钱某向其转账系自愿赠与,且包含两人共同消费支出,不应返还,但孙某未提供相关证据。钱某称,转出的钱款没有与孙某共同消费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钱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无偿赠与孙某财产,系钱某在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施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赵某的同意或追认,且赠与是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孙某需向原告赵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遂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孙某返还赵某1778629.84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的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涉及的177万余元系钱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的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赵某的同意或追认,且赠与是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上,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利,属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赵某作为该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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