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一份遗嘱上共同签字,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一起与“共同遗嘱”有关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李大爷与郑老太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即长子李飞、次子李明,李明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其无配偶,仅育有一女李珍(上述均为化名)。李大爷、郑老太夫妇长期与李明父女共同生活,他们时常对李明和李珍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感到担忧,便商量共同订立遗嘱。
2009年10月,李大爷手书一份《遗嘱》,表示将其与郑老太共有的房产由李明父女共同继承,李大爷与郑老太共同在该《遗嘱》上签名,郑老太于2010年8月过世。2012年2月25日,李大爷再次手书一份《遗嘱》,表示案涉房产由李明父女共同继承。2022年5月李大爷过世。随后,李珍于2022年7月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大伯李飞邮寄了《声明书》。现李珍、李明与李飞因上述遗嘱继承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遗嘱效力,以及李珍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有效,产生了较大争议。
1、2009年10月所订立《遗嘱》是否为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该《遗嘱》系李大爷与郑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订立。《遗嘱》中“系我们购置”“经我们商定”等措辞以及夫妻双方的签名可见,是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故该遗嘱为以夫妻双方名义所立、由夫妻一方书写但夫妻双方都予以签名写日期的共同遗嘱行为。由于其共同属性,故不能套用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判断效力,且该《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2、李珍受遗赠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李珍并非法定继承人,而系受遗赠人,故其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李珍称,其是在爷爷去世一周后整理遗物时才知道受遗赠,李飞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故对李珍的该陈述予以采信,而之后李珍亦在六十日内,即通过提起诉讼以及邮寄《声明书》的形式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可以认定李珍已经接受遗赠。
最终,法院认为李大爷与郑老太于2009年10月共同订立的《遗嘱》以及李大爷于2012年2月订立的《遗嘱》均合法有效,李珍亦于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案涉房屋产权由李明、李珍共同取得,李飞应协助其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遗嘱是个人在世时的最终愿望,那么在订立遗嘱时务必注意以下几个要点:第一、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遗嘱必须书写清楚,不宜涂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三,遗嘱内容必须指向明确,避免描述模糊不清;第四,遗嘱人对遗嘱涉及的财产具有处分权;第五,遗嘱对财产的分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进行立遗嘱,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分别自行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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