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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提纲的制作原则

发布日期:2023-09-27    作者:张敬辉律师

1、发问提纲要有明确的针对性
  发问与其他庭审环节最主要的区别是它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律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需要被告人作出相应反馈。如此,这个发问才算有效发问。如果辩护律师没有从被发问人那里得到自己期待的答案,这个问题不仅丧失了价值,而且可能导致律师引导能力的逐步丧失。
特别是针对自己当事人(被告人)的发问。每一个、或者每一组问题都应当引向一个律师所期待的答案。律师发问的作用类似于汽车导航。我们需要通过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被发问人到达那个我们想让他到达的地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无法代替他操作方向盘,也就是无法直接给出答案。这个方向盘必须由他本人亲自把控,问题的答案也必须由他本人亲口说出。
  2、尽可能不要提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不论是针对自己当事人、还是对其他同案、或者被害人等进行提问,都要对对方会如何回答有一个大体预期。如果我们在法庭上问出了一个不利于自己案件的答案,首先是一种失职,其次也会干扰到律师的自信心,进而打乱对庭审节奏的把控。这更会增加被告人的困惑,影响到他与律师顺畅互动的自信心。如果辩护律师确实需要发问一个没有把握的问题,那就要尽量把问题拆分细致。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答案向不利方向发展,都要立刻终止后续发问
  3、不是所有的涉案情节都需要进行提问
  刑事案件的调查和推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庭审判不过是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而无法做到完全重现案发经过的所有细节。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辩护律师不具备把案件所有事实全部展现给法庭的职责和能力。那是侦查、调查以及公诉机关的权能。加之,我们自己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可以回避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即便对案件细节存在很多疑问,也要区分这些疑点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如果对疑点的挖掘将导致更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我们不妨让那个问题继续存在下去。
  4、发问提纲应当有主次、有取舍
  我们事先并不知晓公诉人、以及其他辩护律师会对我们辩护的被告人提出什么问题。也无法确保我们发问的对象一定会给出符合我们预期的答案。所以我们在制作发问提纲时要尽量全面和细致。但绝不能机械,不能是一个缺乏灵活性的“死问题”。也并不是列入提纲的问题,我们就一定要使用,一定要发问。特别对于已经有人发问过的问题,我们绝对不要重复去提问。无论发问、质证还是辩论,如果我们总是重复他人已经说过的话,不仅降低自身形象,要会直接导致自身观点不会得到他人重视。另外,避免重复他人提问的意义还在于:不要让审判人员养成经常打断你的习惯。我们的发问提纲也不一定按时间顺序,或者事件发展顺序来罗列。先针对重点情节进行发问,然后再对具体细节进行补充发问,很多时候可能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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