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判决房屋由女方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李某与孙某于2013年相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日常生活,二人商议在男方李某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2015年5月,孙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储藏室及车库,房产总价为13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万元,剩余房款52万元以孙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上述房产不动产权登记至孙某个人名下。开发商交房后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6月,李某与孙某感情出现裂痕后不再同居,二人共有的房产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李某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只是登记在孙某名下,要求孙某归还房产。孙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自己向李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因此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李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李某支付首付款,孙某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承担偿还义务,上述房产应认定为李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还在偿还贷款且房子由孙某居住使用,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主张李某为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属于自己对李某的借款,因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行为,且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协商分割财产时,孙某从未提出过自己是向李某借款购房,法院对孙某主张首付款系借款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女方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入的房产,法院会认定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可参照双方购房时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份额,然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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