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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起诉方负担律师费,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7-04    作者:张颖律师

精典公司与城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后精典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城港公司诉至法院,城港公司认可其拖欠工程款金额,但辩称依据合同约定应由精典公司负担本案律师费6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城港公司的抗辩,从其应向精典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了本案律师费6万元。
  精典公司诉称,2018年11月,其与城港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分包合同),约定城港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分包给精典公司施工,除对方提供部分材料外,精典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2月竣工,双方于2019年5月共同出具《结算书》,结算金额为2732103元(含5%的质保金),现对方已支付工程款152万元,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城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并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2151元。
  城港公司辩称,认可对方主张的剩余工程款金额,但是应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律师费6万元;工程款利息不同意支付,且利息起算日期不认可,如果计算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保险费和保全申请费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精典公司与城港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确认涉案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涉案工程竣工后,城港公司至今欠付精典公司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精典公司要求城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城港公司认可精典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城港公司辩称依照涉案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第(3)项“起诉方负责对方律师费用”的约定,其应付工程款中应扣除本案律师费,精典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不持异议。精典公司主张该条款为霸王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协商拟定,且该条款中的起诉方并不限于承包人,不属于霸王条款,应系合法有效。故城港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中应扣除其花费的律师费6万元,精典公司主张该律师费过高,但缺乏相应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损失,精典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基数在律师费产生后应相应减少。精典公司主张的保全申请费和保险费均系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属于该公司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城港公司支付精典公司扣除本案律师费后的工程款、利息损失、保险费和保全申请费等102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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