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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停业 会员起诉解除合同退费

发布日期:2023-04-04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会员办卡预交费,商家承诺显金贵;可怜经营出症状,关门大吉全走人;持卡顾客受损害,法院判决退卡费。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小郑与A 公司签订《健身服务协议》,缴纳3000 元办了一张三年的健身会员卡。协议约定该卡自开卡第一次使用时开始计时,可用项目为健身、游泳、瑜伽、团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2 年4 月10 日,该店开业,小郑5月20日前去健身,发现门店已关,张贴的通知显示该店自 2022年 5月15 日起关门停业。随后小郑多次打电话联系售卡人员及店长,但均未接通电话。小郑认为,A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A公司的《健身服务协议》,并要求A公司退还办卡费用 3000 元。

【裁判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健身服务协议》能否解除、何时解除?如能解除, A公司应否向小郑退还全部 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小郑与A公司经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协议 书的方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为此小郑向 A 公司缴纳了会员服务费用 3000 元,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 A 公司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亦应当履行向小郑提供正常服务的合同义务。A公司因自身原因,实际自 2021 年5月15日后未能正常营业,致使小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小郑可以解除合同,法院对小郑要求解除案涉 《健身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间, 因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小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 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因 A 公司为公告 送达,故双方的《健身服务协议》于公告期满后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民 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会员卡开卡第一次开始计时”,小郑陈述其实际未进行开卡、未去健身,第一次打算去开卡就发现门店停业。诉讼中A公司未进行答辩和质证,结合法院现场向A公司送达时该公司已关门停业情形,法院认定小郑会员有效期尚未开始计算,因A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现小郑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评析】 解除权为形成权,以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即是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这一新规定的适用,由于法院系以公告方式向对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故公告期满时即为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一般合同解除后,针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终止履行,即双方就没有向对方继续履行的义务了;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冲突。
(山东法制报法院周刊20230203 总第 7907 期) 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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