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单位“用章混乱”有哪些风险?
发布日期:2022-11-02 作者:张颖律师
建设工程项目大多存在管理层与一线作业分离的情况,因此一个企业存在多枚印章分散使用甚至被私刻印章的情形屡见不鲜,建筑企业如未建立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极容易因被私刻印章而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案系比较典型的自然人挂靠情形下私刻被挂靠企业印章的案例。该案表明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为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印章,即便经过刑事审判已认定该自然人构成伪造印章罪,但该公司依然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企业的印章管理得当,即便公章被私刻,也可能无需对此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二终字第91号案件中认为:“因龙口农行提供鉴定的样本与遇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且由于所取样本的合同,并没有遇家公司履行或者认可的证据,故龙口农行以该样本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承兑协议》上的遇家公司的公章系遇家公司加盖。因龙口农行对上述问题未能再举出有力证据,故机械公司和遇家公司对上述7份盖有有争议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承兑协议》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企业的印章管理如果出现混乱,特别是企业存在多枚印章的情况下,容易被擅自盖在诸多空白印鉴、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或被私刻印章,将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分析,企业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场合作不同选择,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交易相对人一旦主张公司在其他场合使用过或认可过该印章效力,并主张公司除该枚印章以外,还存在多枚印章,同时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或者证明使用该印章签订合同的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的,公司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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