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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多支付的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 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发布日期:2026-09-16    作者:吴丁亚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是重要的,但借款人的利益同样不容忽视。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那么他们有权要求返还这些多余的款项。
案例回顾
小王与小刘系朋友关系,2023年,小王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小刘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此后,小王向小刘还款112,000元,并应小刘的要求多支付“手续费”1,000元,共计还款113,000元。后小王咨询律师得知,自己向小刘偿还的利息过高,故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返还小王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金额。
法院审理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经审理本院认为,对于小王与小刘之间的借款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转账电子凭证及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小王与小刘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然而,法律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小王与小刘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利息应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这意味着小刘应退还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最终法院判决小刘返还给小王5,600元。
法官说法
炜衡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行约定利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否则,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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