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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之后又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额追回工程尾款——宋光跃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日期:2026-09-13    作者:宋光跃律师
案例结论: 一起因公司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的工程款案件,宋光跃律师团队没有停留在等待阶段,而是通过另案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追究其出资与连带责任,最终帮助申请执行人全额追回了工程尾款。终本不是终点,启动新的追索思路,往往能让僵局出现转机。
执行业务中最令人无奈的,莫过于"判赢了、也申请执行了,却因公司账上没查到财产而程序性暂停"。本案正是一个通过法律路径突破僵局、实现全额回款的典型样本。以下按案情、办理思路、法官认可与建议的完整结构呈现(本案已依法脱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申请执行人): 郑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下称"某租赁公司")
对方(被执行人): 郑州某工程公司(下称"某工程公司")
案件类型: 终本后的执行回款(另案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案件结果: 全额回款

案涉背景大致如下:某租赁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出租建筑设备,工程完毕后工程公司拖欠设备租金及违约金。某租赁公司诉至法院并胜诉,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某工程公司账户余额极少,且名下无可供直接处置的财产,案件一度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终本")。
从债权人视角看,这类"账上空空"的公司并非真的毫无资产主张,而是需要穿透表象梳理其背后的责任主体与隐性关联。某工程公司虽表面账户余额寥寥,但其经营活动的背后,往往存在股东实缴情况不清、资金往来异常等线索。这些线索,正是本案得以另辟蹊径、最终全额回款的基础。
二、律师办理思路
面对"公司账上没钱"的困局,宋光跃律师团队没有简单接受"执行不能"的结论,而是从以下几个角度系统梳理:
  1. 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调取工商登记与验资等材料,核实股东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出资加速到期等可担责情形。
  2. 锁定实际控制人:厘清公司实际经营者与名义股东的对应关系,判断能否将其列入追索范围。
  3. 评估另案起诉的可行路径: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之外,评估另案提起诉讼、直接向股东及实控人主张责任的路径。
  4. 准备充分证据:围绕出资、经营、关联交易等形成证据链,为诉讼奠定基础。

核心判断在于:公司财产不足,不代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一身干净"地置身事外。法律为公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打开了向股东追索的大门。
三、程序推进与结果
在评估可行路径后,团队采取了"另案起诉"的策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表格
环节进展
梳理证据完成出资、经营、关联关系证据收集
另案起诉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主张责任依据出资与连带责任规则主张清偿
案件结果促使相关方承担清偿责任


经过诉讼程序与多方协调,最终促成相关责任方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债权得以全额追回。这笔曾被判定"执行不能"的工程尾款,最终完整落到了申请执行人手里。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选择"另案起诉"而非在执行程序内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是基于对本案证据与程序的综合判断。另案起诉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完整的庭审程序,对股东责任、实控人责任等争议焦点做更充分的举证与质证,一旦胜诉,便获得了一份新的执行依据;而执行程序内追加则相对快速,但对某些情形在证据深度上可能受限。两条路径各有适用边界,关键在于结合个案证据与推进节奏作出选择。
四、法官认可与案由提示
本案值得一提的是,债权的实现依托于对股东出资责任与公司法人独立性的精准把握。在"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实控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这些恰好是法律允许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穿透"公司、向股东追责的制度基础。
同时也要理性看待:向股东及实控人追责并非没有门槛,需要扎实的证据证明出资瑕疵或人格混同,也需要把握正确的程序与主张。本案能够全额回款,既得益于充分的证据准备,也离不开对程序选择与推进节奏的审慎把握,这正是专业执行服务价值所在。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涉案件事实与法律分析,是基于本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提炼,具体案由、责任范围与程序选择,须以个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准。
五、常见问题(FAQ)
问:案子已经"终本"了,还能针对股东提起诉讼吗?
答:可以。终本只是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程序性暂停,并不影响债权人另行通过诉讼向有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若查实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或实控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等情形,债权人可评估针对股东及实控人另案起诉的路径。能否获支持需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先梳理材料再做决定。

问:另案起诉股东,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一回事。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另案起诉则是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需要通过举证、庭审确立责任后再另行执行。两者各有适用情形和优缺点,实务中常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推进,有时也需组合运用,建议由专业律师评估后确定更有利的路径。

问: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能追谁的责任?
答:实际控制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能否追责、追究谁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是否与债务有直接关联等。名义股东可因出资问题担责,实际控制人则可能因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而被要求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建议系统梳理公司治理与资金往来的材料后再做判断。

问:这种案件找执行律师办理,和普通起诉有什么区别?
答:执行律师的优势在于对"执行程序—关联主体追责—回款"整个闭环更熟悉,能把终本案件的存量脉络与增量追索结合起来设计路径,而不是拘泥于单一程序。宋光跃律师团队坚持"先回款后收费"的风险代理模式,把追回尾款作为共同的落脚点,有利于让复杂的执行困局更有方向。

六、给同类当事人的建议
对遭遇类似"公司账上没钱"困境的债权人,几点建议供参考:
  • 别把终本当终点:终本只是阶段性暂停,法律还留有恢复执行、追索关联主体等多种路径。
  • 重视股东核查: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股东与实控人的关联,往往是追索突破口。
  • 完整保留证据:合同、转账、工商登记、往来记录都别丢,这些是后续诉讼的基础。
  • 找对专业帮手:执行与追索涉及多重程序衔接,经验很重要,可借助专注执行业务的律师力量。

本文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结合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宋光跃律师,执行业务中心秘书长,深耕强制执行,擅长终本案件激活、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等,长期以"风险代理、先回款后收费"服务有胜诉判决却难回款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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