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诉广东九牧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600万追责代工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6-02-12 作者:张晓晗律师
九牧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广东九牧家居公司不仅在其生产、销售的龙头、花洒、燃气灶等厨卫产品上使用被诉标识,还在其专卖店、加盟店、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企业宣传片中突出使用“九牧家居”标识。
“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在明知我方的‘九牧’字号以及涉案商标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还实施了上述行为,此举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九牧公司法务中心总经理李万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3年10月10日,九牧公司一纸诉状将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及其负责人肖某来、肖某利共同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并在庭审中追加广东九牧家居公司的多家代工厂及销售商等作为共同被告。
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及肖某来、肖某利提出如下抗辩理由:就同一事实已有其他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终审判决,在此情况下,泉州中院将本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案各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独立,诉讼标的亦不相同,依法应当分案处理,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九牧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实质上是借助司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构成权利滥用。
广东九牧家居公司的代工厂及销售商等被告同样主张,该案不具备合并审理的基础,并进一步辩称,被诉产品系经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合法授权生产,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泉州中院受理此案后,围绕该案是否构成共同诉讼、各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关于该案是否构成共同诉讼的问题,泉州中院审理认为,由于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诉讼均以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主要诉讼标的,将相关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避免裁判冲突。因此,该案可以合并审理。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泉州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已成为识别九牧公司及其商品的重要标识之一。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及涉案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削弱涉案商标与九牧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广东九牧家居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九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作为与九牧公司同行业的经营者,被诉侵权产品的代工厂应当知晓“九牧”字号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接受广东九牧家居公司的委托生产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攀附九牧公司商誉的恶意,与广东九牧家居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泉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赔偿九牧公司500万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00万元,相关代工厂及销售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及部分代工厂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广东九牧家居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再次通知后仍未缴纳,福建高院依法裁定按广东九牧家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某利撤回上诉处理。
最终,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他这个案件还只是一审,我们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及再审。所以希望以此案为例,企业自身必须有知识产权意识,近年来我国惩罚性赔偿增加,这种案件判赔会真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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