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发布日期:2026-01-08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驳回素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素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沪73民终2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减某公司在防晒衣上使用“全波段防晒”是否构成正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中,从客观方面,被诉侵权标识应具备描述性含义,被诉行为应系在该描述性含义上使用而非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且不得超出描述、说明的必要限度,不得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主观方面,被诉使用人需出于善意,而不应存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故意。
关于“全波段防晒”是否具备描述性含义。一般而言,当某一词汇被辞典、工具书等收录为固定词汇,或被相关公众在某一含义上普遍使用时,可认定该词汇具备描述性含义。在案证据显示,“波段”系物理学领域的专业词汇,根据波长的不同将光波分为紫外光、可见光、红外光等波段,并将涵盖整个波段的特性称为“全波段”;在案涉“全波段”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诸多防晒产品的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营销人员、研究人员等已广泛使用“全波段防晒”作为描述防晒产品功能的词汇并持续至今;此外,素某公司自身也在宣传中将“全波段防晒”作为描述防晒衣功能的词汇使用。因此,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全波段防晒”具备描述防晒产品功能的含义。
关于减某公司是否系在前述描述性含义上使用“全波段防晒”。素某公司以减某公司使用的“全波段防晒”位置居中且字号较大为由,认为该种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对此,法院认为,被诉标识的使用位置、大小系判断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关键仍在于被诉标识是否被相关公众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根据在案证据,虽然减某公司使用的“全波段防晒”在包装盒上位置居中且字号相对较大,但一方面,紧邻该文字的下方系有关何为“全波段防晒”的文字解释;另一方面,减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亦明确标注了自有商标等信息。该种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全波段防晒”理解为产品的防晒功能,而非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因此,被诉行为系对“全波段防晒”描述性含义的使用。
关于被诉使用行为是否超出描述、说明的必要限度。综合考虑减某公司使用的是具备描述防晒产品功能含义的“全波段防晒”且未突出“全波段”三字、在“全波段防晒”下方注明了对该功能的说明性文字、还同时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及自有商标的完整使用行为,可以认定减某公司对“全波段防晒”的使用未超出描述、说明商品功能的必要限度,也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关于被诉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同理,综合考虑以上完整的使用行为,可认定减某公司使用“全波段防晒”在主观上是为了说明产品的防晒功能,而非为了攀附案涉“全波段”商标的商誉。
综上,减某公司使用“全波段防晒”系为了描述商品功能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案涉“全波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via.上海高院
深圳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减某公司)在其经营的防晒衣及包装等处使用了“蕉某”“Beneun***”等商标,在包装盒正面中部自上而下分别为较大字号的“*全波段防晒”、较小字号的“紫外线 红外光 可见光>99%”、产品图片、“律光系列全悉披肩防晒服”及“全波段防晒”“宽松显瘦”“黑胶帽檐”“冰丝凉感”,最下方为两行小字“*数据来源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样本为(报告中检测产品),同款产品不同批次的紫外线阻隔率会有微小差异,不影响产品防晒效果”。包装盒的背面中间自上而下分别为稍大字号的“*全波段防晒”、稍小字号的“高针高密织造,无惧光线穿透”“超强防晒效果,抵抗肌肤光老,全面保护肌肤”以及与前述内容相同的小字“*数据来源于……”,下部的产品信息处使用了“Beneun***蕉某”商标、监制商等。
减某公司提交的书籍、期刊、专利文献以及网络检索材料等证据显示,“波段”系物理学术语,从1999年开始到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大量杂志、网站发布了含有“全波段防晒”的文章,对该词语的含义进行介绍、讨论,介绍了多款名称中含有“全波段防晒”的防晒产品,此外还有多个名称或摘要中含有“全波段防晒”的防晒产品发明专利。
素某公司以减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全波段防晒”侵害其案涉“全波段”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减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九牧诉广东九牧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600万追责代工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 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要件批量图片诉讼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 游戏停服后私自架设服务器:情怀背后隐藏的刑事或民事的知识产权风险
-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 专利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原告方)证据材料准备
- 精准定位侵权源头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4江苏仲裁典型案例
- 代理技术类案件一样代理商标类案件,两起商标行政案件终获胜!
- 最高院二审重大改判,技术秘密案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