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引发著作权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案
一、案件概要原告系知名剧本杀文字作品《虚无》的著作权人,完成著作权登记。该作品包含组织者手册、角色剧本及配套线索卡、音视频等素材,以文字为核心表达,具有较高独创性。被告一(某日用品经营部)在被告二(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低价销售涉案剧本电子版,原告主张其侵害署名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二、争议焦点
作品性质认定:涉案剧本杀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侵权行为构成:被告一销售电子版剧本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被告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裁判要点(一)作品性质认定
核心观点:涉案剧本杀虽包含线索卡片、音视频等多元载体,但其核心是通过文字构建完整故事,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定义(独创性+可复制性)。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侵权行为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被告一行为:未经许可通过网盘提供电子剧本下载,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被告二免责: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
署名权、发行权不成立?
被告一未篡改作品署名,且未提供实体侵权复制品,故不侵害署名权、发行权。
(三)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1万元:
① 作品类型及知名度(含同名小说影响力);
② 侵权行为性质(低价销售挤压正版市场);
③ 侵权规模(取证时显示销量及历史销售记录);
④ 合理维权成本(律师费等);
⑤ 特殊考量(剧本杀“一次性使用”特性加剧侵权损害)。
四、裁判要旨
作品认定规则?:剧本杀以文字为核心表达,配套素材不影响其文字作品属性。
网络侵权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主观过错且及时止损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裁量要素:需结合作品特性、侵权行为模式及市场影响综合判定。
五、类案启示
1.权利人维权要点:
注重固定电子证据(如可信时间戳);
关注侵权行为全链条(实体/电子渠道同步取证)。
2.经营者合规警示:
网络销售需严格审查商品授权;
避免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下载链接。
3.平台责任边界:落实“避风港原则”,完善侵权投诉响应机制。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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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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