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AI生成图片写入小红书/公众号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赔偿
近期接待了很多关于网红或者商家在自己的公众号文章使用图片被诉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该图片一般都是权利人给基于AI工具生成的图片,该类图片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实目前司法裁判中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对于此类案件建议被告应该积极赔偿,而不是一味妥协赔款。案涉图片系使用“即梦AI”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承办法官陆颖贞认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查明人类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案涉图片由AI软件自动生成,使用者仅输入概括性提示词。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二十四节气之大雪标题,这个节气有‘小雪腌菜,大雪腌肉’的俗语,每家每户都腌制咸肉”,仅提供主题概念,并未直接、具体地设计或创作出图片中可识别的、具有独创性的视觉元素,如物品的具体形态、色彩搭配、空间布局、光影效果等构成图片实质性表达的细节。
本案中,使用者在提示词构思上的投入,更接近于对AI软件的操作和利用,以及对输出效果的筛选。这种投入虽然可能体现出使用者的思想,但其核心作用在启动和引导AI自动生成机制,而非亲自“创作”或“绘制”出图像的具体表达,对生产的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可识别的创造性判断、选择或编排。使用者输入上述提示词的行为,属于“指令性操作”,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创作”。同时其AI图片生成过程具有“随机性”,相同提示词每次生成不同图片,说明使用者对最终表达缺乏控制,难以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
综上,本案图片的生成过程难以体现出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源于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创作,故案涉图片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由于案涉图片不构成作品,被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明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属性并非天然存在,若仅进行概括性描述或启动操作而缺乏实质性的创造性智力投入,则该内容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属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超越了简单的指令输入,深入参与了内容的实质性创作过程。这体现为:使用者通过具体的指令设计(如细化构图布局、设定色彩方案、精调视觉细节等)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对图像表达元素的具体构思、生成结果的个性化选择与修改、多元素间的独创性编排等,最终使得生成内容能够反映出使用者的个性化判断与独创性表达。在此种情形下,人工智能更多地是作为实现人类创作意图的工具,其生成的内容则可能因体现了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活动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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