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来自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直播带货侵害商标行为的审理难点在于,主播直播时对货物的展示与实际发货分离,具有不确定性;亦可能存在未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本案根据案件详情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厘清了网络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需要确认,被诉侵权商品是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所得,还是由被告自行定制。因被告的辩解未有证据支撑,故法院结合原告的证据及公证取证的物证,认定被告具有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
1、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的原持有人以出卖方式处分其虚拟财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规制。本案原、被告已就手游账号买卖达成合意,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作为违约方的卖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无游戏官方账号交易平台的情况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一定保障,但无法绝对保障交易安全。若卖家注销交易平台的账号,买家很难通过交易平台挽回自身损失。为避免纠纷,建议大家买卖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时,提高警惕与鉴别力,保留约定合同、购买记录等证据,及时换绑个人信息确保账号正常使用。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21年10月14日前后
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叶某某合作的某工作室订购529件白色磨毛T恤及4件样衣。
2021年10月22日、23日
原告叶某某合作的某工作室向被告涉案店铺现货发货。
2021年10月22日
被告同时向第三方公司订购另一批白色T恤。
由此可知,涉案店铺存在同时段两批白色T恤同时采购、销售或退货的情形。
经对比发现,原告提供的白色T恤(正版)与被告涉案店铺直播销售时展示的T恤一致,而与公证取证的物证(被告涉案店铺消费者收到的T恤)在袖口标识缝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被告涉案店铺直播展示和实际销售的白色T恤明显存在两个不同版本。另外,原告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3日向被告发货。在极短发货时间内,原告提供两个服装版本的可能性较低,亦不符合常理。
因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自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第三方厂商订购的T恤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徐某某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85000元。宣判后,徐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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