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企业字号后注册商标的是否无效或构成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应对
发布日期:2024-03-29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一、行政程序是否优先适用在后商标与在先字号权利冲突在商标法的32条有说明,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的种类包括著作权(包括角色形象),姓名权、字号权等,违法上述规定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或者经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或者无效申请,审查后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在后商标注册与在先字号权利冲突的处理,目前法院多数认为需要先在行政程序中提起在先字号权利遭受侵害为无效宣告,带商标争议程序完结之后,视行政程序的结果,如在后商标被终局确定无效,此时才能采取民事诉讼维权,一旦无效宣告申请失败,此时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维权。其实这种处理非常不妥,一般行政程序周期很长,市场机会又稍纵即逝,所以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回应,受损实体的权利将长期处于被损害的境地,市场秩序也会受到吃持续损害。
二、民事起诉不以行政程序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一条明确了权利人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该条明确了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可以直接民事诉讼,根据公报案例(2008)民提字第36号判决中,最高院也认定侵权人注册使用的商标属于侵害他人在先应当受保护的企业字号为由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被诉注册上烤。
三、目前我们实务的案例情况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仅能表明在商标核准注册时,相关之行政部门对其合法性的认可,但这种认可并不能表明使用商标的行为必然具有合法性,审查注册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民事纠纷的事实依据时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商标是否经过行政无效而有所变化,即侵权认定的事实依据是无须经过商标行政确权才能予以确定的。所以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不是审查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时需考虑的因素,即并非侵权构成要件的相关事实依据,该内容直接打破了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必须行政程序前置的思维惯性,界定了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审查差异和程序目的差异,为在先权利对抗已注册商标做了有力的支撑。我们认为,保护在先权利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和要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权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登记该你规定》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前者以有一定的影响为要件,后者也不需要,后者只能紧致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内同行企业的相同或者近似名称。商标得以注册的形式合法并非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阻却事由,姑且不论被诉行为并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即使起使用的标识完全与注册商标一直,姑且实质是一注册商标为掩护手段,而在具体使用和经营过程中故意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当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知名度的,也应该制止。字号权利虽然是通过使用获得保护,并没有类似注册商标一样的国家机关审查颁证,但是注册商标权利并不会因为经历过国家机关审查就必定获得 高于企业字号权利的保护程度,注册商标权利与字号权利本质是平等的。
四、案件难度过大“字号禁用商标”需要在诉讼请求中单独列明或者单独在多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定要单独列明。被诉商标是否无效对案件审理并无影响。只要将他人在先字号作为商标使用,权利人就可以不正当竞争诉争法院。字号权利是因使用而获得,其得到保护具有前提条件,而注册商标权利是因被核准注册而获得,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企业字号如要对抗注册商标,则至少要证明在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前就已经达到了法律保护的条件,即在被诉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前就已经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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