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
发布日期:2022-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孙某
被告人:齐某
被告人:刘某某
【案情】
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自2012年以来,雇佣被告人刘某、孙某、齐某、刘某某,通过网络等途径,在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3号楼1单元102号在对外销售耗材时掺杂销售假冒硒鼓。其中,被告人胡某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刘某负责协助胡某处理公司事务,被告人孙某负责销售、培训工作,被告人齐新某责销售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采购及销售工作。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胡某等五人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从该公司位于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6号楼106号的库房内起获松下牌硒鼓73个,三星牌硒鼓497个。经鉴定,上述三星牌硒鼓均系假冒,其中393个假冒三星牌硒鼓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6410元。
法院认为: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胡某等五人以公司名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三星牌硒鼓,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孙某、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等五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到被告单位及五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等五人均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单位北京嘉德安泰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孙某、齐某、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罚金二万元。
【点评】
该案系海淀法院自2013年8月成为北京市首家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审判试点法院以来,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结的首例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该案涉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一案中的处理,且在证据方面存在与传统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审理难度较大。该案的审结贯彻了“以刑事规则指导程序,以民事手段辅助查明”的原则,对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正品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专门建议公诉机关通知被害单位技术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对涉案物品的假冒注册商标进行核实,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鉴定方法予以说明;针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专门建议公诉机关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价格鉴定方法,并充分听取了诉讼各方意见,一改以往刑事审判部门直接采纳鉴定结论的作法,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又充分查明了案件事实,体现了综合审判的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 游戏停服后私自架设服务器:情怀背后隐藏的刑事或民事的知识产权风险
-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 专利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原告方)证据材料准备
- 精准定位侵权源头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4江苏仲裁典型案例
- 代理技术类案件一样代理商标类案件,两起商标行政案件终获胜!
- 最高院二审重大改判,技术秘密案终审胜诉!
- 最高院改判!发明专利案件,改判不侵权!
- 未经授权改编经典歌曲构成著作权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