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成功将赔偿数额降至极低
发布日期:2022-03-02 作者:肖广静律师
在原告与被告(我方代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XXXXX号、第XXXXX号商标,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假冒原告的净水机、滤芯等相关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含律师费8万元)。本案中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纠纷的事实证据相当充分,我方在该侵权事实被法院认定的被动局面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围绕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展开辩论意见,积极和法官沟通,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终仅支持了原告7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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