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案中举证陈述紊乱将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1-10-20 作者:张梅律师
债务案中举证陈述紊乱将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债务案例,严某某持2018年9月沈某某向其出具的14万元借条起诉沈某某的女儿沈某,要求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本付息。该深圳债务案中沈某提出严某某在起诉之前向其催债时出示的笔记本记录内容与借条内容不一致。经审查,严某某自书的记账笔记本记录沈某借款五次,2018年9月之前三次,金额分别为3万、5万、1万元,均已打勾标注已结清,2018年9月之后两次,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1万元,5000元已打勾标注已结清,而该深圳债务案中案涉14万元借条并未记录在记账笔记本中,未标注结清的1万元严某某表示并没有借条,此外,严某某对主张的14万元借款的出借资金来源和出借经过前后陈述紊乱。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深圳债务案中严某某主张的借款实际发生和组成的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民间借贷纠纷在表象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借还款经过、款项来源、经济状况等。该深圳债务案涉及陆续借贷以及大额现金交付的审查,当事人对主张的借贷出借资金来源和交付情况前后陈述矛盾,对笔记本记载和借条内容是否存在关联性语焉不详,承办法官从查明的事实来分析关联性和合理性,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未能达成盖然性的举证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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