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一、公司破产债权怎样确认
破产程序是债务人不能全额清偿全部债务引发的集体清偿程序,目的在于保护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清算阶段,债权人的加倍迟延利息是否保护,应从破产分配的公平受偿角度加以考量。一、破产程序中,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前提下,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应用于清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具有补偿性质。如将惩罚性债权列为破产债权,则该惩罚实际上转嫁给全体债权人;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使破产债权得到公平的对待。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申报债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另一种是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如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以获得加倍迟延利息,而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不能获得加倍迟延利息,对后者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即带有惩罚性质的债权应排除于破产程序之外,不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二、关于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相关案例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是关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二审院认为:农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已确认所主张的372120.09元,是其在本案中申报的债权金额396910.14元与该公司管理人核定的债权金额24790.05元之间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一审法院也已查明实际是农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以判决确认的本金加上合同逾期利息为基数再以双倍的利息计算,同时在时间上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对于农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就利息计算方法,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相当于计算复利而未予支持,本院认为并无不当。而在时间计算点上,一审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的日期是2016年8月1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等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规定,农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主张本案计至2016年10月23日利息而作为破产债权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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