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果断行使撤销权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陈某金与陈某莲系夫妻关系,陈某莲于2018年10月因交通事故死亡。陈某金与陈如某系父子关系。在陈某莲过世前的十多年时间里,陈某金及其妻子陈某莲持续向包括沈某在内的本村30多户村民借款共计约800万元,至今未予清偿。期中向沈某借款共计87万元未还,后沈某多次催讨未果于2018年10月底向连江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陈某金应偿还沈某借款87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因陈某金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陈某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至今尚未清偿。
后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金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向陈如某连江县农村信用社账户汇款10万元,于2018年9月3日向陈如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共计30万元。现沈某以陈某金无偿赠与陈如某30万元款项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引发本案讼争。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金于2013年至2018年间向沈某借款87万元及利息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并执行未果。在该债务未清偿前,陈某金向其儿子陈某寿无偿赠与30万元款项,且陈某寿在庭审中也承认无偿受赠30万元事实,陈某金的无偿赠与行为损害了沈某的利益,有害于沈某债权的实现,故判决撤销陈某金于2018年8月27日及2018年9月3日无偿赠与陈某寿30万元款项的行为以及陈某寿予以返还。
撤销权的权利行使主体为债权人,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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