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泉”状告盗版再次胜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歌手组合“羽泉”状告盗版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盗版“羽泉”的《彩虹》《深呼吸》等7首歌曲,应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这也是“羽泉”今年在上海第二次状告盗版商胜诉。
2006年,“羽泉”在市场上买到了由白天鹅公司复制、大地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组合金曲串串烧》《劲爆热唱金曲》《关于现在关于未来》等3张VCD光盘,光盘的彩封上都印着“羽泉”的肖像,《最美》等7首歌曲的曲名旁写有“原唱:羽泉”字样。“羽泉”认为,白天鹅公司和大地出版社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行、复制、出版了自己享有表演者权的曲目,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天鹅公司和大地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则某某,光盘里的歌曲是由网络歌手翻唱的,与“羽泉”没有关联性。但是被告未能提供由他人演唱的证据。
法院认为,“羽泉”作为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演唱的歌曲进行复制、发行。白天鹅公司和大地出版社共同侵犯了“羽泉”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因“羽泉”的实际经济损失和白天鹅公司、大地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后,法院一审判决白天鹅公司、大地出版社赔偿“羽泉”3.5万元。
由于3张光盘中均标注了“羽泉”姓名,对其表演者的身份作出了表明,“羽泉”作为表演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因此,“羽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羽泉”起诉盗版商的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湛江华丽公司复制、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羽泉选择“牺牲”》2盒DVD光盘侵权,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出版该光盘,共同赔偿5.4万元。
- 关于生产者是否为商标侵权主要知识产权维权对象的合理抗辩案例
- 倒卖淘宝88VIP分拆优酷会员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三万
- 某贸易公司与陈某、姚某、杨某某、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假冒商标购买质保卡
- 高效教师通过购买其他人论文数据、文章进行发表构成著作权侵权
- 品牌渠道酒瓶代理商因传统题材图案 再创作涉及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 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工具生成图片未体现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案
- 利用百度云盘、夸克网盘分享链接通过淘宝店售卖网络课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知识产权批量维权中在快手抖音小红书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售卖车载U盘歌曲装备构成著作侵权判例
- 九牧诉广东九牧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600万追责代工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 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要件批量图片诉讼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