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闫某债务纠纷案
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郭某某,又名郭某。
被告闫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闫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全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因建房急需用砖,经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需砖10万块,每块0.38元,计款38000元,被告承诺不误原告建房用砖。2011年7月14日,原告将38000元一次给付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条,随即被告陆续送砖17000块,价值6460元。后被告不在送砖,也不将砖款退回。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现金3154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闫某未答辩。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闫某在2011年7月14日书写的收据一份。证明被告闫某收取原告砖款38000元(10万块砖),但被告只送17000块砖后,就不再送砖,也不退款。
被告闫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因建房急需用砖,经与被告闫某商定,原告需砖10万块,每块0.38元,计款38000元。2011年7月14日,原告将38000元一次给付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条,随即被告给原告陆续送砖17000块。后来被告不在给原告送砖,也不将砖款退给原告。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闫某收取原告郭某某买砖款38000元有被告闫某出具的收款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郑瑞东称被告已给付原告17000块砖,价值6460元,现只要求被告返还余款315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及举证,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款3154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还清款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被告闫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国平
审判员李忠良
代理审判员陈国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杰
- 现金借贷纠纷全流程突破:牛律师巧解证据难题与程序障碍,高效促成调解
- 【以案释法】借款变“投资”?如何破解《投资协议》迷雾,成功追回欠款
- 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 高密法院拖欠货纠纷案件胜诉
- 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 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 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 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签字,债权人可追责吗?
- 债权债务案例
-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