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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实际支付了利息,可认定为有息借款吗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实际支付了利息,可认定为有息借款吗 
        当事人借款时没有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二、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有哪些 
        1、依约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 
        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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