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电器起诉浙江八家店铺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0-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悉,“CHANGHONG”商标是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电话机、电话受话器、成套无线电话等。今年,商标权人长虹公司发现浙江多地店铺销售的手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遂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取证。
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调查人员在嘉善县通讯器材店比较集中的亭桥南路上的8家店铺内买到了被控侵权的手机。这些手机的售价均在200元到300元不等,外包装或者手机上印有与长虹公司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
长虹公司认为,8家店铺销售侵权手机不仅侵害了长虹公司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刊报致歉,并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有些业主表示不理解,认为只是销售手机,又不是制造手机,不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承办法官解释称,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但销售者并不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最终,经过法官的居中调解,有5名店老板与原告长虹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并承诺不再销售侵权手机。另外3名店老板也与原告自行和解。因此,原告撤回了全部起诉。
法官建议,商家无论是销售手机,还是其他商品,都应在进货时加强审查,对于粗制滥造、进货途径较正规但价格明显偏低等产品可以判断是假货的,应自觉抵制。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九牧诉广东九牧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600万追责代工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 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要件批量图片诉讼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 游戏停服后私自架设服务器:情怀背后隐藏的刑事或民事的知识产权风险
-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 专利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原告方)证据材料准备
- 精准定位侵权源头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4江苏仲裁典型案例
- 代理技术类案件一样代理商标类案件,两起商标行政案件终获胜!
- 最高院二审重大改判,技术秘密案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