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拒不还款,法院依据双方约定判决按年利率24% 支付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2014年8月23日,被告左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与被告左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左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不少于12个月,期满可再议续借事宜。2014年8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左某转账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于2015年9月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6年6月开始停止支付利息。由此原告**诉请:被告左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孔骏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原告**的一审和二审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足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发生的本金为50万元。现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还款,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左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的利息11万元及自2017年8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四、律师建议:借条或借款协议要详细约定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借款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则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能主张的利息很少,远远不能弥补损失。
案件案号:(2018)云01民终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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