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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也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9-09-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也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谢海林诉金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房地产公司为登记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单方更改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内容,并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故违约金标准仍需遵照最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
6.处理一房二卖合同履行问题,可从缔约真实性、签约顺序、付款程度、备案、不动产占有、预登记等方面加以评判——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诉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处理一房二卖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问题,可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真实性、签约时间顺序、付款程度、合同备案情况、讼争不动产的占有事实、预登记情况等方面加以评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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