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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借新还旧,最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与最初第一笔的保证人不同。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连续借新还旧,最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与最初第一笔的保证人不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观点认为,借贷双方连续借新还旧,后几笔贷款的担保人与最初一笔贷款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后两笔的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审查没相邻两笔贷款之间保证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如果最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为同一人,保证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参见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26-10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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