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签借款合同将高息计入本金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成华律师
案情:
1997年,大地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大地公司以13.065‰的月息向银行借款6000万元,1998年,双方对已还部分确认后,重签《债务清偿合同》,确认累计金额为4020万元,并约定11.49‰的月息。大地公司抗辩不案两份协议中的高利息履行还款责任。
分析:
银行与大地公司于1999年签订的《债务清偿合同》,系对此前双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如何清偿等问题的确认和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中除关于月息11.49‰的利率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外,合同其他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关于该合同利息约定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鉴于该《债务清偿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可认定大地公司明知并且认可合同中的一切内容。因此,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合同系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大地公司放弃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公共利益,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合同条款无效的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裁决确定,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三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主张,否则将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大地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故其请求因丧失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同时,大地公司如认为该合同所确认显失公平,其依法享有申请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撤销该合同,该合同有效,应当履行。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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