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小额借 法院照判决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贾纪红律师
2012年4月25日,被告肖伟某向肖宗某借款6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被告肖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2013年4月25日借款合同到期后,经肖宗某多次催要,被告肖伟某未偿还借款,被告肖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肖伟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1440元,2013年4月26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被告肖运某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肖伟某、肖运某未答辩。
法院判决:法院照判决
最后,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肖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肖宗某肖宗金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肖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肖宗某肖宗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伟某、肖运某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肖宗某肖宗金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肖宗某肖宗金要求被告肖伟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肖宗某肖宗金与被告肖伟某、肖运某签订的保证条款,可以确认被告肖运某对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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